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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名称:黑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龙江清协;英文:HeiLongjiang Cleaning Servic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省内从事清洗保洁服务企业,清洗保洁设备、设施、材料制造、经销企业,清洗保洁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及清洗保洁专家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众健康、绿色环保、科学发展为指导思想,优化整合行业资源;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促进和提升我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省级相关课题研讨,开展清洗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清洗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清洗保洁专业技术,提高我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我省清洗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我省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服务和质量标准、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专业保洁服务队伍;



(四)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布行业信息,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与援助;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清洗保洁市场,组织价格协调,开展行业检查、企业达标;



(六)依法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会展、招商,推介产品或作业服务;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被服务者以及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八)依法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和资料,交流、传播、发布本行业相关信息;



(九)依法加强与兄弟协会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交往,开展国内外清洗保洁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01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清洗保洁协会筹委会



                                      2014   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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